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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气体探测器

文章出处:http://www.sd-dx.com/ 15376190119 人气:发表时间:2021-05-21 10:41
便携式气体探测器
便携式气体探测器

可燃气体检测仪的安装标准和依据?
1)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2)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3)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5.1.4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
除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外,另外一个就是依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第6.1.4?易燃易爆场所评价)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2)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4)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5)评价结果。中的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中提到必须安装气检仪.?电能质量分析仪|?多功能测试仪|?电容表|?电力分析仪|?谐波分析仪|?发生器|?多用表|?验电笔|?示波表|?条: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第3.0.8条: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第3.0.9条: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4)第3.0.10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5)第4.1.2条: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体处设置检测器。     8)第4.3.4条: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①使用或产生液化烃/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坑地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②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死角”。    9)第6.1.1条: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10)第6.1.2条: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SY6503-2000《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内容同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差不多;    GB12358-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主要是对检测仪的分类及原理进行了介绍。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6)第4.1.3条:当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1台检测仪,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7)第4.1.5条: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的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累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CCC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
中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中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
3C认证标志
3C认证标志
合格评定制度。
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 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至今,已发布多项产品,除第一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定义编辑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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